雲林縣西螺鎮廣興國小學生申訴辦法與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辦法與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目的:
1、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2、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三、組織:
1、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
2、本校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不參予申訴評議),由學校各處室人員派兼之,含召集人總數應為奇數,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教師代表一至三人。
(二)、家長代表一至三人。
(三)、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3、開會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4、必要時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四、申訴要件:學生認為學校對其在校所為之懲罰或行政處分,明顯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及其受教之權利,經正常行政 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提出申訴。
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
1、具學生身分之本校在學學生。
2、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機會者。
3、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六、 申訴流程:
1、學生收到行為處分通知書。
2、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4、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5、 如不服決定書之判決,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提起訴願。
七、申訴管道:
1、申訴專線:(05)5863094。
2、通訊地址:雲林縣西螺鎮廣興里59號。
3、申訴信箱:gst29gst29@yahoo.com.tw
八、 審議原則: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另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審議,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九、 評議效力:
1、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能決議。
2、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集人公佈。
十、 附則:
1、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為處分前之權力。
2、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律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撤銷原評議。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