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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縣立廣興國小

雲林縣廣興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為增進學校與家長密切聯繫,共謀學校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校家長會。

第 三 條、本校家長會名稱訂為「雲林縣廣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 四 條、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 五 條、家長會每一期應以班級為單位,於開學後四週內,由導師召開班及學生家長會一次,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各該班導師應列席。

第 六 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每班一人至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七 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六週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但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八 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
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九 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左: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其他費用之收取事項。

五、審議會務計劃、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 條、家長委員會至委員七人至三十人,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五人為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並得置副會長一人,由會員代表就家長委員會委員選舉之。會長任期一年為限(頂湳、廣興、埤頭、東興四里輪流擔任)。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至三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五、研擬會議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執行家長會章程中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五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十六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包括會長、副會長、顧問、常務委員、委員)及組織章程報請本府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繳會費一次(年繳)。前項收費金額,由本會自行定之。

第十八條、家長會費,得由會長代收,轉交學校派員協助管理。

第十九條、家長會費,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本鎮農會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條、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呈請 教育處予以獎勵。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 家長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