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及第2項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參照藝術創作者所提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之。」合先敘明。
二、各機關依法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新臺幣50萬元至200萬元以下)及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應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分別擬具「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或「公共藝術基本資料表」隨函提送至本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並現場報告,經審議會同意後依據提案資料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本縣113年第二次公共藝術審議會時間預訂於11月召開,日期將另行通知,請欲提送計畫之興辦機關(構)於旨揭日期前函送計畫書一式13份(雙面彩印裝訂)至本府,辦理設置計畫者,須將執行小組委員聘(派)兼同意書附於設置計畫書中(可掃描或影本),此請一併注意,請各機關掌握期程預先準備,以利審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