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實施要點。
(三)雲林縣政府114年11月11日府教特二字第第1142458917號函。
二、 錄取類別名額:
(一) 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時薪制):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二) 聘期自114年12月1日至115年1月30日止。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年齡在65歲以下,無不良嗜好者。
(三)具愛心與服務熱忱者。
(四)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者。
四、 薪資支付標準:
(一)採時薪制,據勞動部113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668公告自114年1月1 日至114年12月31日,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90元;114年10月21日勞動條2字 第1140148807號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96元。
(二)享勞、健保,前述保險費用由雙方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縣府核定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周時數30小時。
五、 工作職責:
(一)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偶發事件。
(二)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協助實施學生學習、評量、生活等輔導事宜。
(三)協助教師製作身心障礙學生輔助教材、教具。
(四)協助實施學生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五)協助辦理學校與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聯繫事宜。
(六)協助上下學交通安全維護。
(七)因應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如每日按時填寫特教通報網之「助理服務紀錄」)
六、 其他:
(一)本項工作屬臨時性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得 由學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得優先進用。
(二)教師助理員於僱用期間應接受學校相關人員的工作指派調遣,並應遵守一切 作規(約)定。
(三)僱用期間教師助理員欲終止契約時,應至少於預定離職日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得如期辦理離職。
(四)教師助理員須依規定辦理勞保及健保,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之規定。
(五)教師助理員如因懈怠職守,觸犯法令或違反相關規定,經查屬實,校方得隨 時予以解僱,不得異議。
(六)錄取者經進用,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之在職訓練(相關特教知能研習)。
(七)個人所繳交之證件如有偽、變造,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格。
(八)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需延期舉行,以本校網站公告為 依據。
(九)本案縣府經費不敷支應或計畫結束時,應即無條件解僱。
七、公告方式:本校網站公告欄及本縣教育網。
八、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公告網站下載簡章列印。
九、報名日期、地點及電話:
(一)日期: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12:00前。
(二)地點:雲林縣立石榴國民中學輔導室。
(三)電話:05-5571713分機32(資料組)。
十、報名手續:
(一)親自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報名表乙份。
2.簡歷表(檢附相關服務經驗、參加特教專業或相關研習等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4.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5.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
6.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十一、甄選日期地點:
(一) 甄選日期:114年11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時00分報到,依報到順序唱名, 唱名三次不到者,以棄權論。
(二)甄選地點:本校三樓多功能教室。
十二、甄選方式:
(一)口試(佔60%):時間8至10分鐘,範圍包括特教知能、相關實務經驗、服務熱忱、危機處理能力等。
(二)資料審查(佔40%):曾任國民中學特教教師助理員或曾任特教相關工作績效良好者、參加特教專業或相關研習(需檢附相關服務證明文件)等。
十三、榜示日期及方式:甄選榜單於甄選當日17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寄發成績通知單。
十四、成績處理: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錄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三)成績同分時,以有特教相關資歷及研習者優先遴用。
十五、錄取人員自114年12月1日正式上班。
十六、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 補。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本簡章經本校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甄選委員會審議後,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