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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國中115年度學務人力甄選簡章

  • 發布單位:縣立建國國中

雲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115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所需學務人力計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 雲林縣政府教育115學年度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經費計畫。

(三) 雲林縣政府115年4月21日府教學二字第1152421707號函辦理。

二、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及待遇如次:

(一) 名額:正取1員、擇優備取1員(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6:50-17:20,每天8小時,午休時間10:50—13:20。

              (實際工作時間視學校需求調整)

(三) 工作期限:到職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四) 工作內容:

      1.安全校園生活之管理(學生藥物濫用防制、校外巡查)。

      2.學務處文書處理(性平、霸凌、校事會議調查)

      3.協助放學交通導護值週

      4.學務工作之創新及專業化。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敘薪待遇:自應聘日起薪,月薪36,174元,並依計畫經費投保法定保險。
                 勞保及健保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期滿離職無資遣費。

 (六) 中華民國國民,男女皆可,男性需役畢或無須服兵役。

三、工作地點:雲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 學務處(地址: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468號)。

四、進用對象及資格:

 (一) 資格順序: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3.大專院校以上畢業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溝通表達能力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且行為無不良紀錄者。

(五)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報名方式:一次公告多次甄選如當次無人報名或報名甄選未通過者,依下表繼續辦 理續招甄選工作,若當次甄選足額則停止下次甄選作業,請注意本校網站公告。

1.自即日起至115年8月12、14、26日(星期三)下午16:00前止。

2.請親送,不受理通訊報名。

3.報名地點:學務處。

4.地址及電話: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468號。05-63412946轉030。

六、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1.填寫報名表(須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 (無者免繳)影本 。 

      5.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影本: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無者免繳) 。

      6.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

      7.最近三個月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二)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 本校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
  • 甄試方式:書面資料及面試。
  • 甄選時間:
  • 日期:115年8月13、20、27日(四)上午9時前攜帶身分證至本校學務處報到,依本校受理之報名順序為甄試順序,上午9時30分舉行口試。
  • 錄取公告:

1.時間:115年8月14、21、28日(五)上午 10 時前於學校網站公告欄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教育資訊網公告錄取名單。

2.報到:錄取人員請於 115年 8月 31日(一)上午9點請攜帶身分證至本校學務處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得依甄試成績由備取人員遞補。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二)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

相近之職缺。

  (三)錄取名單經本校通知報到並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十、督考:學務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一、附記:

  (一)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或另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