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大東國民小學115學年度國小資源班特教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第一次招考)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105 年6 月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81 號令修
正公布)。
(二)教師法(108 年6 月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 號令修正公布)。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08941 號令修正公布)。
(四)師資培育法(108年12月11日總統華一義字第10800134431號令修正公布)。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11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65153A號令修正發布)。
(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109 年12 月31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6670B號令訂定發布)。
(七)雲林縣政府115年7月14日府教特一字第1152435536號
二、甄選類科、錄取名額、任教科目、節數、聘任期間及待遇:
(二)聘任期間:聘期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以縣府核定敘薪起迄日為準)。
(三)待遇:代理教師每月薪水以月薪計算,享勞保、勞退福利,及等比例之年終工作獎金。
(四)甄選結果按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依成績順序為代理教師、巡迴教師。
(五)錄取者未於限期內完成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不得異議。
(六)任教地點:斗南鎮大東國小
(七) 如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將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三、基本條件:
(一)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如附件一)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如附件二)
四、教師資格:
(一)具有甄選類別之合格教師證書,且仍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五、甄選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自115年7月16日(星期四)起至115年7月
22日(星期三)下午2點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學校電子公告」
(https://education.ylc.edu.tw/)
及本校網頁電子佈告欄https://ttes.ylc.edu.tw/,不另行發售。
六、錄取順序:依據教育部頒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錄取順序依下列資格為先後順序: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七、報名方式、時間、地點:
(一)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報名。
(二)報名地點:請依下表時間於將報名資料送達雲林縣斗南鎮大東國小(雲林縣斗南鎮港墘路1號)
(三)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八、報名時繳交以下證件及資料:
(一)報名表(如附表一):浮貼本人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光面相片一張 。
(二)國民身份證、畢業證書(大學(含)以上)、合格教師證書或教育學程成績證明書。
(三)切結書、簡要自傳A4格式(如附表二、三)。
(四)上列各項證件除報名表繳交正本外,其餘證件請繳影印本1份(所有證件請個別影印於A4紙張上),並請逐頁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同時加蓋本人私章,由本校留存。
(五)證件不齊者不予受理報名。
(六)未攜帶國民身份證,或國民身份證上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不正確均不准報名。
九、甄選時間、地點與方式
(一)報名及甄選時間:
次別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備註 |
資格 |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大學以上畢業者 | |
報名 時間 | 即日起至115年7月22日上午8點整 | 即日起至115年7月22日早上8點整 | 即日起至114年7月28日早上8點整 | 1.各類別、各階段錄取足額即停止招考,並於校網公告。 2.採網路公告錄取名單,應試者應自行上網查詢。 3.各場次考生請於考試時間前10分鐘至教導處報到,逾考試時間10分鐘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4.若因報考人數眾多影響成績公告時間,則順延下一場次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115年7月22日09:00-09:30 | 115年7月22日09:30-10:00 | 115年7月22日10:00-11:00 |
成績公告 | 115年7月22日下午五點前 | 115年7月22日下午五點前 | 114年7月22日下午五點前 |
上開特教代理教師第一款甄選如已錄取人員,則不再辦理第二款以下人員之甄選、上開第二款甄選如已錄取人員,則不再辦理第三款以下人員之甄選。
(二)甄選地點:本校朝清教室
(三)甄選方式:
(1)教學演示:成績佔50%〈時間約8分鐘〉、教材教具請自行準備。
內容:請報考人進行教學演示並提供教案,教學內容自行發揮。
(2)口試:成績佔50%〈時間約5分鐘〉。
內容:包括對教育之基本認識,學科專門知識、儀表態度、表達能力、
專業精神及品德修養等。
**口試與試教順序依報名順序編號排序。
- 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 甄試成績平均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錄取及聘任注意事項:
(一)放榜日期:於各階段甄選完成後,錄取名單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告
佈欄
(http:// education.ylc.edu.tw/及本校網頁電子佈告欄
https://ttes.ylc.edu.tw/。
(二)聘任:
1.錄取人員應攜帶相關證件向本校輔導室辦理報到並參加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逾時未報到取消其受聘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2.聘期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並依教育處相關規定辦理。
3.錄取人員報到後,不得於期滿前中途解約離職,以免影響學生課業及
校務工作正常運作。
4.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經本校聘任之代課教師,於受聘期間,其應享權利及應負義務,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附則:
(一)甄選日期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必須延期時,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應試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錄取應聘者應履行本縣教師聘約準則及本校教師聘約相關規定事項。
(四)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資格並負法律責任。
(五)代理代課教師服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本校得就具體事實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之。
(六)經甄試錄取學校聘任後,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危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合格體檢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七)查詢專線:大東國小教導處 吳政弦教導主任 05-5972434。
(八)本甄選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曾服務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二】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
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
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