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114學年度第七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 發布單位:縣立崇德國中
  • 聯絡人:賴文旭

一、依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各施行細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號令修正)
  • 雲林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

甄選

科目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任期間

備註

英語

正取:1名

備取:1名

留職停薪缺

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以縣府核定敘薪起迄日為準)代理原因消滅無條件解職

甄試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簡章公告時間:

    114年10月14日(二)起至114年10月22日(三)止,逕至以下網站下載:

四、報名資格:

本校聘任代理代課教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其順位如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領域或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上述2、3款須第1款無人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者,始得擇優錄取。

(四)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人員優予考量。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

七、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10月20日(一)起至10月23日(四)11:00止。(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TEL:05-6341283#051吳主任。

(三)報名方式: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需備妥委託書),不受理通訊報名。

八、甄選日期:10月23日(四)下午13時10分開始,結束時間視考生人數

九、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 教學演示(試教5分鐘):占百分之六十。
  • 演示內容:各科任一版本、任選一單元。
  • 實務口試(每人5分鐘):占百分之四十。
  • 考試時間視報名人數多寡,彈性調整試教與口試時間。
  • 錄取標準:80分以下不予錄取。

十、放榜日期:

10月24日(五)上午12:00前公告於雲林縣教育處網站與本校校網。

十、報到日期:錄取人員應到本校人事室報到並親自參加本校教評會審查(日期另行通知)。逾時未報到取消其受聘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附則: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需延期舉行,以本校網站公告為依據。
  •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資格並負法律責任。
  • 教師服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學校行政單位應就具體事實提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
  • 凡已辦理過資遣或退休者,請勿報考。
  • 經甄試錄取學校聘任後,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胸部X光檢查正常之證明。

【附件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職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二】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