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申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實施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旨案人員採按時計酬為原則。但依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其他規定,得採按月計酬(以前一學期原已核定月薪制人員為原則)。已核定月薪學生助理員之駐點學校,如因服務學生離校或校內無需求,或人員離職或其他因素,致月薪制助理員須更換服務對象(含換校)或重新招聘時,請務必填寫異動申請書(如附件,逐級核章)送府,以利後續作業。
三、查勞動部114年10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6元,自115年1月1日實施。
四、請於115年5月18日(星期一)前完成下列助理(人)員申請與資料(申請表檢核表如附件),送達本府教育處特教科,逾限恕不受理(貴校經評估有本案需求者,請務必備齊資料後提出本案申請;未於本次送案,僅得於下學年度,再提出申請)。相關說明如下:
(一)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報「助理人員服務」/「申請助理服務」:新增一筆申請,選擇「115學年度」「上學期」。本案申請表(含家長同意書)核章後併同經費概算表(新格式,如附件),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幼兒園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請檢附會議紀錄、簽到表)。
(二)並至本府教育處線上填報系統完成線上填報(https://neform.ylc.edu.tw/),並完成逐級核章(請下載核章)。幼兒園帳號與密碼預設為「全國幼生系統帳號」。
(三)為簡化行政程序,同校同教育階段同一學生本次申請時數如與上次核定時數相同時(不含前次核定以一學期為原則或有附帶說明或學生因情緒行為問題提出申請),除上述資料務必檢附外,其他學生資料可留校備查。
1、如本次欲增加申請時數、前次核定以一學期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班級人數變動、有附帶說明或學生因情緒行為問題提出申請者,請務必檢附學生其他相關內容電子檔【如診斷證明、完整IEP(含行為介入方案)、輔導紀錄、觀察紀錄(格式如附件)、影片等佐證資料】。
2、針對情緒行為問題學生之助理員申請案,新案應提出 IEP(含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舊案應針對IEP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之介入策略,提供執行過程相關紀錄或內容。
(四)設有身障集中式特教班之學校,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8條規定提出本案申請。
(五)上網填寫助理(人)員申請原則與重點如下:
1、請確認學生115學年度第1學期之教育階段、年級及安置班別無誤。
2、本案申請採書面審查為原則,申請表內各項目內容應詳細填列,以免影響學生申請本項服務之權益。
3、本案助理(人)員服務時數申請,「預估時數」以「每週時數」填寫,「預估需求時數,總計」請以「每週
總時數」填寫。
(六)如獲本案核定後,請完成以下事項:
1、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進用助理(人)員,訂立工作項目,督導按時填寫通報網紀錄,並確實辦理考核工作與完成研習要求。
2、請學校依法為助理(人)員辦理勞保(含墊償金)、健保(含二代健保)、勞退,未納入相關預算而衍生相關費用,由學校自行負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試算網址(https://www.bli.gov.tw/0014162.html)。
3、旨案助理(人)員薪資,請由貴單位經費先行墊支,以協助按月撥付,俟本案補助款下授,再行歸墊。
(七)業經114學年度第2學期核定助理(人)員,請務必完成該學期服務紀錄及人員進用,以免影響本案申請。
五、本案附件得於本府教育處公文發布欄下載。
正本:本縣各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幼兒園)、本縣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