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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因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配套措施一案,相關配套措施自114年8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 發布單位:特教科
  • 資料來源:特教科
  • 聯絡人:葉媃沛

主旨:有關本府因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20條規定,訂定配套措施一案,相關配套措施自114年8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 第1145600461號函辦理。

 二、依契進辦法第20條第5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就契約進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員。受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 

三、承上,有關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結果提出陳情,相關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受考核之契約進用人員倘對考核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陳情,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陳情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

     1、陳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話。 

     2、委由代理人者,應出具申訴人之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電話。 

     3、任職之幼兒園。 

     4、收受考核通知書之年月日。 

     5、陳情之事實、理由及相關佐證資料。

     6、提出陳情之年月日。

  (三)本府收受陳情後,將於20日內向陳情人所在之幼兒園擬具相關佐證資料及年終考核說明。

  (四)本府於收到幼兒園書面說明後,將擇期召開年終考核陳情處理會議。

  (五)會議召開後,將以書面通知陳情人會議決議。 

  (六)契約進用人員或幼兒園倘對處理結果不服,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8條規定辦理申訴或相關爭議問題。 

四、檢附陳情書格式及年終考核陳情委託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