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度待遇調整後,加班費差額補發事宜,說明如下: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茲以加班費係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支,各機關就114年加班時數如以加班費作為補償方式,其支給基準應依114年1月1日生效之待遇基準計支。相關補發作業,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
有關114年度待遇調整後,加班費差額補發事宜,說明如下:
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240。茲以加班費係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計支,各機關就114年加班時數如以加班費作為補償方式,其支給基準應依114年1月1日生效之待遇基準計支。相關補發作業,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辦理。